魏和平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来源:魏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5
浏览量:999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被告朱某家属赵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通过阅读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庭辩护。

首先,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具体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纳。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罪过较轻。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较轻。

首先、被告人所驾驶轿车是合格车辆,被告人没有醉酒驾驶的现象。其主观罪过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无证驾驶,闯红灯、故意超载或驾驶年检不合格、零部件失灵车辆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其次、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注意而注意力度受到影响。因为被告人受雇于人从哈尔滨往先锋鸡场送箱子,当他看到在道路前方有畜力车的时候,因为畜力车行驶速度很慢,因此想超越它,而且当时被告人是完全按照交通规则打了左转向灯,想从前车的左侧超车,这本身是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只是在正要超车的时候,对面恰巧来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为了避让这辆货车,被告人向右打了方向。这些偶然因素的存在,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过失较小。

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二、被告人在事发后,积极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救治,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上下车查看伤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报警电话,接着拨打了122交警报警电话,然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整个过程都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一直呆在交警队肇事组,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这在阿城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当中有所体现。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符合自首的条件,在量刑方面应该予以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到细节,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4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

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五、被告人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在律师会见时,被告人对于因自己的过失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表示非常的遗憾,也请求被害人家属对其予以谅解。

被告人家庭条件极差,父母都没有工作,自己也是没有正式的,甚至是稍微稳定一点的工作,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几年才积攒下来的三万多块钱买了个小车,从事临时的出车送货工作,本想靠这个小车给自己增加收入,但没想到刚干了没多久就发生了这样的事。现在被告还有个7岁的孩子,由于与前妻离婚,孩子现在也是由父母帮着抚养。自从被告被关押,家里惟一的,也是最主要劳动力又失去了,被告人的父母和孩子现在生活极其困难。

但是尽管这样,被告人及其家人也明确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要求的数额进行赔偿。

因此,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被告人朱国华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五、被告人朱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具有恶劣情节,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且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肇事情节,明确表示要尽力补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具有明显悔罪表现。

被告人此前从未有任何犯罪行为或严重交通肇事情节,且为人老实,平时表现良好。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考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效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朱国华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魏和平

以上内容由魏和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魏和平律师咨询。
魏和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844好评数9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哈尔滨道外区南直路522-3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和平
  • 执业律所:
    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1*********2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哈尔滨道外区南直路5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