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和平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如何离婚
来源:魏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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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如何离婚

基本案情:甲男与乙女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双方婚后一年育有一子,在其子四个月时,两人因琐事争吵,甲男离家出走,至今九年时间,一直未归。在甲男失踪的前几年,乙女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只给做了登记,没有给乙女出具任何立案凭证,乙女及甲男父母也印刷了寻人启事,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登记寻人信息,也曾到北京等城市寻找甲男,但始终没有甲男的消息。随着时间的推移,找到甲男的希望变得愈加渺茫,随着孩子的逐渐长大,乙女一个人也觉得力不从心。家人也都希望她能有一个新的开始。乙女方才动了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的念头。乙女到法院立案,法院要求其提供甲男失踪证明,乙女到派出所,派出所以年头太久,相关登记查找不到为由表明其无法为乙女出具相关证明。乙女又要社区,社区说其更是无法证明此事。单为立案,乙女已经心力交瘁。

因乙女本人现在外地工作,不能在哈逗留太久,因此委托本律师办理,我考虑到她的特殊情况,建议其先不把对方失踪的事实写在起诉状中,这样在一上午时间先将案子顺利立上。案件分到法官手里以后,律师收集了当年乙女刊登寻人启事的报纸、以及一些寻人启事的讯息,又向法院申请到派出所调取甲男失踪的证据,同时,请求甲男的父亲出庭作证。最终,法院经过对甲男的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双方离婚。乙女终于获得了自由身。

诉讼技巧:在诉讼过程中,有些时候要掌握一些技巧,法院在立案时会审查基本条件,如果乙女无法提供甲男失踪的证明,法院就无法立案,而有些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或自行调取有困难的证据,只有在立案后才能申请法院调取,这就需要在立案时改变诉状的写法,立案受理后,再调查取证便方便得多。

律师说法:既然选择了婚姻,就应当对婚姻负责,尤其是有了孩子后。甲男仅仅因为争吵,便离家出走,多年不履行做丈夫和做父亲的义务,甚至至自己的父母于不顾,让老人为之担心了许多年,也让自己的妻子耗费了近十年的青春。最后还有经过艰难的法律程序才能摆脱名存实亡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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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和平
  • 执业律所:
    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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